三司最初都是独立的机构,它们都有自己的审判机构和下属。由于一些重大案件需要三司联合办案,后来渐渐形成了三司组织。

    这些案件刑部负责审案、大理寺负责复核、都察院负责监督。

    在“三司会审”制度中,三法司是严格遵照皇帝的旨意来审判案件的,皇帝握有最终裁判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