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91章 魏大勇一案开庭(2/4)
“本案由金山区治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魏大勇涉嫌‘抢劫罪’、‘故意杀人罪’。移送魔都市金山区检察署审查起诉。”
“经依法审查查明:被告人魏大勇是一个建筑工地的临时工,父亲年迈,女儿年幼,还有一个长期患病需要服药的妻子,生活贫困。”
“他于10月15日,下午5点12分从工地下班后,在回家途中经过一处即将拆迁的小路上,遇到了死者叶小婉。”
“在无意之中看到死者携带的30万现金之后,产生了据为己有的念头,随即付诸于行动。”
“在杀害了叶小婉之后,夺取其随身携带所有财物。”
“10月16日上午10点22分,塘中村村民曹伯庸在途经之时,发现了死者叶小婉,随即进行报警。”
“警方在接到报案后,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,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。”
“通过调取沿途的监控,警方锁定了被告人魏大勇有作案嫌疑,并于10月18日的下午3点11分进行了抓捕。”
“据魏大勇的交待,于其家中杂物房内,搜出了属于死者的财物,现金30万元整。”
“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”
“一,被告人魏大勇的供述与辩解。”
“二,现场的勘验笔录与照片。”
“三,由金山区治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死因鉴定报告,指纹鉴定报告,足迹鉴定报告......”
“四,于案发现场找到的凶器匕首,以及从被告人家中搜出的财物。”
“五,道路沿途的监控视频。”
“六,其它辅助证据。”
“本院认为,被告人魏大勇因抢劫他人财物,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。”
“其行为触犯了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、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。”
“应当以‘抢劫罪’、‘故意杀人罪’,追究其刑事责任。”
“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,提起公诉,请法庭依法判处。”
“此致:魔都市中级法院”
“2024年1月22日”
“起诉书宣布完毕。”
金胜听着季平信的发言,脸上的神情毫无变化,心里冷笑不已。
“经依法审查查明:被告人魏大勇是一个建筑工地的临时工,父亲年迈,女儿年幼,还有一个长期患病需要服药的妻子,生活贫困。”
“他于10月15日,下午5点12分从工地下班后,在回家途中经过一处即将拆迁的小路上,遇到了死者叶小婉。”
“在无意之中看到死者携带的30万现金之后,产生了据为己有的念头,随即付诸于行动。”
“在杀害了叶小婉之后,夺取其随身携带所有财物。”
“10月16日上午10点22分,塘中村村民曹伯庸在途经之时,发现了死者叶小婉,随即进行报警。”
“警方在接到报案后,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,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。”
“通过调取沿途的监控,警方锁定了被告人魏大勇有作案嫌疑,并于10月18日的下午3点11分进行了抓捕。”
“据魏大勇的交待,于其家中杂物房内,搜出了属于死者的财物,现金30万元整。”
“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”
“一,被告人魏大勇的供述与辩解。”
“二,现场的勘验笔录与照片。”
“三,由金山区治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死因鉴定报告,指纹鉴定报告,足迹鉴定报告......”
“四,于案发现场找到的凶器匕首,以及从被告人家中搜出的财物。”
“五,道路沿途的监控视频。”
“六,其它辅助证据。”
“本院认为,被告人魏大勇因抢劫他人财物,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。”
“其行为触犯了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、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。”
“应当以‘抢劫罪’、‘故意杀人罪’,追究其刑事责任。”
“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,提起公诉,请法庭依法判处。”
“此致:魔都市中级法院”
“2024年1月22日”
“起诉书宣布完毕。”
金胜听着季平信的发言,脸上的神情毫无变化,心里冷笑不已。